第六章 物質文化

就泰雅族而論,衣服的主要功能在遮體、保暖、裝飾;因為該族社會沒有明顯而嚴格的階級制度,也就無法在衣服上表示出社會地位。當然社會地位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
就泰雅族而論,裝飾的功用有三:一、增加個人的美觀,這是裝飾的基本目的;二、表示佩帶者對該社會的貢獻;三、出征時勇士們必須佩帶的附件,藉以提高士氣與信心。筆者認為後兩者可能是由前者延伸而得來的。
南澳泰雅人稱紋身為matas(動詞),稱黥紋為patas。就目前的情形而論,南澳七村的泰雅族人已經停止行施紋身的習慣;但我們仍可以在年老人的面上看到紋身的痕跡。
依照食物的來源,我們可以把泰雅族的食物歸納成下列諸類:(一)採集品:不經播種或畜養的手續,不用工具或用最簡單的工具,直接從自然界採取食物的方法叫做採集;以這種方法而得來的食物我們稱之謂採集品。
泰雅族的建築以家屋為主,穀倉、鷄雞舍等為附,多為私有建築。公共建築則只有青年宿舍,這個純為娛樂性質的建築,少有政治與宗教的意味,不像阿美族的公共建築如此莊嚴或鄒族的如此神聖。

紡織工藝在南澳各村以金洋村較為普遍。成年婦女幾乎都會這種技術,且操作的非常熟練;織機和理經架在每家都可以發現,甚至不祇一架,是一種極為普遍的日用器具;十歲左右的女孩會績麻的佔大多數;種麻是每個婦女每年必做的工作。

所謂「工藝」是指生產的技術及其產品而言;當然,其中不包括農業及牧業。本文遵照傳統的界說描述泰雅人的工藝情形,由於資料及調查時所擔任的工作的限制,紡織、衣服的製作及剪裁的技術,另闢一節敘述。
交通應該是指消息的傳遞與物品的傳遞而言。本節所討論的也兩方兼顧。
消遣(recreational activity)可分兩種:一是娛樂(amusement),一是遊戲(game)。遊戲的定義比較嚴格,是一種應具備①是一種有組織的活動,②具有競爭的意義,③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對抗單位,④有既定的勝負標準,⑤有共同遵守的比賽規則等性質的消遣。凡不具上述性質的消遣,就通稱為娛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