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超部落組織

 

  基於以上的論述,kəlesan 地域的部落群,自初便自然的共同形成了一個同流域的同盟,而稱之為qutux ləlioŋ kəlesanseqolek 群語言)或utux ləlioŋ kəlesantseʔole 群語言),qutux utux 意為一或共同、一同;ləlioŋ 意為河流、流域;kəlesan 指南澳群所佔領的地域。有時也稱之為qutux məskuŋ kəlesanməskuŋ 意為一齊),今且暫稱之為「kəlesan 流域同盟」。而在qutux ləlioŋ kəlesan 之下又分有三個次級的同流域同盟,在三個次級的同流域同盟之下,各又包括若干部落,茲以下表表明之:

 
 

I. qutux ləlioŋ məkkauŋ utux ləlioŋ mudaŋ

  məkkauŋ seqolek 群的人所稱之piaxau 部落,mudaŋ 意為黑水,故其意即為「同məkkauŋ 河流域」或「同黑水河流域」。qutux ləlioŋ məkkauŋ 即是指今所稱之大濁水北溪主流上游左右兩岸所分佈的部落群:如上表所示,在公元1912年以前的時代,共有五個部落,其中以piəxaukiŋijanbabo-ləlao 三部落勢最強,三部落就是在整個的kəlesan 區域,也是最強的部落,尤其是piəxau 部落,更是處在本qutux ləlioŋ kəlesan 的盟主地位。

 

II. gutux ləlioŋ tənbunan

  ləlioŋ tənbunan 指今大濁水北溪左岸支流bushwan 溪,其所流經的地域,南澳的泰雅人稱之為tənbunan,故稱分佈於bushwan 溪左右兩岸的部落同盟為qutux ləlioŋ tənbunan,全流域共有六部落,其中以lejoxengogot 二部落最強,處於領導的地位。

 

III. utux ləlioŋ buta utux ləlioŋ bətunux

  指分佈於大南澳南溪中上流右岸的三個部落之同盟,其中以təlaŋan 部落為盟主,我們在南澳群的遷移史中,曾詳論tseʔole 亞群東向遷移的一支,在tənbunan 地域建立了四個部落後,主力即離開了tənbunan 地域而達到了大南澳南溪流域的上流,首建təlaŋan 部落,而後更向下游發展分出了təpijaxanbətunux 二部落,故坐落於本流域的三個部落,關係至為密切,təlaŋan 部落之所以能成為盟主的原因,也至為顯然。

 

  總之,我們可以說,在每個次級的同流域同盟中的同盟部落之間,其關係顯較與其他次級同流城同盟之部落的關係為密切。也就是說,次級同流域同盟中的諸部落間彼此的互應與相護,要比較整個的kəlesan流城同盟來得更其緊密,每個部落稱為一個mulaxεn qalaŋseqolek 語)或kəlaxεn ŋalaŋtseʔole 語),mulaxεn kəlaxεn 意為保護、守望,因此一個部落便成為了一個:

 
  1. 在對外正式戰爭時,是一個戰鬥鬥的團體,對敵戰鬥,同時也保衛自己。
  2. 在部落間的外交關係上,是一個獨立的單元,保持其對同盟部落間的友善,同時也自律已眾不得干犯他部落。就整個的kəlesan 地域而講,其同盟的組織,顯然是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
 

  在qutux ləlioŋ kəlesan 之部落中,以piəxau 部落的勢力為最強大,同時它是處在對敵(如溪頭群、gaogan 群等)的最前線,其頭目如wilaŋ taija 是一個非常驍勇的人,而被同流域的部落尊之為南澳區的總頭目,稱之為məraho tijabatseʔole 語),或məraho xobaseqolek 語),tijaba xoba 皆為「大」的意思,məraho 意為首領或給與具有榮譽者的尊稱。然而總頭目與頭目之間,並沒有臣屬關係的存在,換言之,每個部落的主權是完整的,其領域亦是一定的。各部落均處於平等的地位,互不干涉其內政,因之,同流城同盟之盟長,在實質上並無統治他部落之權,而在實際上,他也從無統治其他部落的可能,因為一個部落的頭目,既使他是一個英雄tən-ŋarux 人物,成為了同流域同盟的盟長,他還是得非常辛勤的工做,從事農業、狩獵、捕魚、採集的工作,以期能獲得足够的食物,也就是說,他在其自己的部落裡,必需要是一個最優秀的農人、獵人、漁人以及其他一切事物的工做者,在這種情况下,我們可以想見的,在平時,就其本身而言,他從無可能有閒暇的時間,來過問其他部落的事。泰雅人認為一個部落qutux qalaŋ 就是一個單位,一個部落之受另一部落的統治,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同時一部落也決不會接受別一個部落的干預的,除非盟長是當二部落發生爭執時,接受二部落的邀請,來擔任仲裁的職務時,才會參預別部落之事。

 

  他們的同盟部落之間,經常的不定期的召開同盟會議,所參加的份子是同流城同盟中的各部落的頭目,因之而稱之為部落領袖的聯席會議məraho qalaŋ uwax məotuuwax 意為來,məotu 意為會議、開會),這種同流域部落領袖聯席會議,才是決定同流域同盟一切事務的真正機關,凡會中所議決的事,各部落必須遵行,會議中以商討本同盟與敵人間,以及本同盟中之各部落間所發的事故為主,例如:

 
  1. 商討如何的共同防守和抵抗敵我的侵入同盟領域之行為。
  2. 決定對敵人媾和、戰爭、中立的一致行動。
  3. 對土地的割讓以及敵我領界的確立,應取一致的協議。
  4. 規定嚴禁同盟中部落的人,越入敵界狩獵,以免發生爭端。
  5. 規定本同盟之部落間,應相親和睦,應避免越界狩獵和彼此之尋仇獵頭事故,倘部落間發生爭執,應採仲裁賠償和平解決之法。
  6. 決定本同盟間各部落婚姻應納之彩禮數額。
  7. 以及其他一切所發生有關同盟諸部落間集體安全之事故。
  8. 盟長之選舉。
 

如以上之規定,對同盟內之部落而言,頗有制衡的作用,故得以免除小部落對強大鄰部不必要的恐懼,藉以維持部落間的和平;對外而言,一部落之遭遇外侮,即等於全同盟之遭人侵入,因本同盟與敵人敵對的關係是一致的,而可使敵人不致冒然從事戰爭行為,故同盟內之部落得保安全。同盟會議決定之結果,由各部落頭目回返部落時向部族宣佈,並約束部族遵守同盟會議的決議。通常會議的召開地點頗不一定,原則上是設在發起召開會議者的部落中,譬如說,有某一個部落的頭目認為有必要開一次部落首長會議,以決定有關同盟間集體安全的事故時,則可派人去通知同盟中其他的部落何時來共同商談之,故他們的開會的發起人,是任何部落的頭目均可擔任的,因之開會的地點每次也不盡相同。發起開會者的部落,必須得預備酒、肉之屬,以盡地主之誼。開會之時,由同盟之盟主主持,發言權是平等的,但強大部落的意見,常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會議的討論事項,常採全體一致的通過為決定提案能否成立的原則,換言之,即任何一個部落均有其否決議案的權利,當遇到雙方對一件事相持不下時,則每採折衷的辦法,以使議案獲得全體一致通過。因之,泰雅人的會議制度,不採多數服從少數強大勢力之集權制,也不採少數服從多數意見之假民主制,而是真正的民主會議制,雖然強大部落之意見每具決定性的作用或每受重視,但此意見必須要經過參加會議者全體一致的認可,方始能成立。同時泰雅人又相信,一個具有獵頭記錄最高的人,祖靈rutux必然是經常站在他一邊的,得祖靈之佑護者,必能常時獵獲人頭,是故一個英雄tən-ŋarux 人物,每被推選為部落的頭目或同盟的盟主,這樣一個人物的意見,自然能獲大家與會者所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