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超部落組織
基於以上的論述,kəlesan 地域的部落群,自初便自然的共同形成了一個同流域的同盟,而稱之為qutux ləlioŋ kəlesan(seqolek 群語言)或utux ləlioŋ kəlesan(tseʔole 群語言),qutux 及utux 意為一或共同、一同;ləlioŋ 意為河流、流域;kəlesan 指南澳群所佔領的地域。有時也稱之為qutux məskuŋ kəlesan(məskuŋ 意為一齊),今且暫稱之為「kəlesan 流域同盟」。而在qutux ləlioŋ kəlesan 之下又分有三個次級的同流域同盟,在三個次級的同流域同盟之下,各又包括若干部落,茲以下表表明之:
I. qutux ləlioŋ məkkauŋ 或utux ləlioŋ mudaŋ:
məkkauŋ 是seqolek 群的人所稱之piaxau 部落,mudaŋ 意為黑水,故其意即為「同məkkauŋ 河流域」或「同黑水河流域」。qutux ləlioŋ məkkauŋ 即是指今所稱之大濁水北溪主流上游左右兩岸所分佈的部落群:如上表所示,在公元1912年以前的時代,共有五個部落,其中以piəxau、kiŋijan、babo-ləlao 三部落勢最強,三部落就是在整個的kəlesan 區域,也是最強的部落,尤其是piəxau 部落,更是處在本qutux ləlioŋ kəlesan 的盟主地位。
II. gutux ləlioŋ tənbunan:
ləlioŋ tənbunan 指今大濁水北溪左岸支流bushwan 溪,其所流經的地域,南澳的泰雅人稱之為tənbunan,故稱分佈於bushwan 溪左右兩岸的部落同盟為qutux ləlioŋ tənbunan,全流域共有六部落,其中以lejoxen、gogot 二部落最強,處於領導的地位。
III. utux ləlioŋ buta 或utux ləlioŋ bətunux:
指分佈於大南澳南溪中上流右岸的三個部落之同盟,其中以təlaŋan 部落為盟主,我們在南澳群的遷移史中,曾詳論tseʔole 亞群東向遷移的一支,在tənbunan 地域建立了四個部落後,主力即離開了tənbunan 地域而達到了大南澳南溪流域的上流,首建təlaŋan 部落,而後更向下游發展分出了təpijaxan、bətunux 二部落,故坐落於本流域的三個部落,關係至為密切,təlaŋan 部落之所以能成為盟主的原因,也至為顯然。
總之,我們可以說,在每個次級的同流域同盟中的同盟部落之間,其關係顯較與其他次級同流城同盟之部落的關係為密切。也就是說,次級同流域同盟中的諸部落間彼此的互應與相護,要比較整個的kəlesan流城同盟來得更其緊密,每個部落稱為一個mulaxεn qalaŋ(seqolek 語)或kəlaxεn ŋalaŋ(tseʔole 語),mulaxεn 或kəlaxεn 意為保護、守望,因此一個部落便成為了一個:
- 在對外正式戰爭時,是一個戰鬥鬥的團體,對敵戰鬥,同時也保衛自己。
- 在部落間的外交關係上,是一個獨立的單元,保持其對同盟部落間的友善,同時也自律已眾不得干犯他部落。就整個的kəlesan 地域而講,其同盟的組織,顯然是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
在qutux ləlioŋ kəlesan 之部落中,以piəxau 部落的勢力為最強大,同時它是處在對敵(如溪頭群、gaogan 群等)的最前線,其頭目如wilaŋ taija 是一個非常驍勇的人,而被同流域的部落尊之為南澳區的總頭目,稱之為məraho tijaba (tseʔole 語),或məraho xoba(seqolek 語),tijaba 與xoba 皆為「大」的意思,məraho 意為首領或給與具有榮譽者的尊稱。然而總頭目與頭目之間,並沒有臣屬關係的存在,換言之,每個部落的主權是完整的,其領域亦是一定的。各部落均處於平等的地位,互不干涉其內政,因之,同流城同盟之盟長,在實質上並無統治他部落之權,而在實際上,他也從無統治其他部落的可能,因為一個部落的頭目,既使他是一個英雄tən-ŋarux 人物,成為了同流域同盟的盟長,他還是得非常辛勤的工做,從事農業、狩獵、捕魚、採集的工作,以期能獲得足够的食物,也就是說,他在其自己的部落裡,必需要是一個最優秀的農人、獵人、漁人以及其他一切事物的工做者,在這種情况下,我們可以想見的,在平時,就其本身而言,他從無可能有閒暇的時間,來過問其他部落的事。泰雅人認為一個部落qutux qalaŋ 就是一個單位,一個部落之受另一部落的統治,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同時一部落也決不會接受別一個部落的干預的,除非盟長是當二部落發生爭執時,接受二部落的邀請,來擔任仲裁的職務時,才會參預別部落之事。
他們的同盟部落之間,經常的不定期的召開同盟會議,所參加的份子是同流城同盟中的各部落的頭目,因之而稱之為部落領袖的聯席會議məraho qalaŋ uwax məotu(uwax 意為來,məotu 意為會議、開會),這種同流域部落領袖聯席會議,才是決定同流域同盟一切事務的真正機關,凡會中所議決的事,各部落必須遵行,會議中以商討本同盟與敵人間,以及本同盟中之各部落間所發的事故為主,例如:
- 商討如何的共同防守和抵抗敵我的侵入同盟領域之行為。
- 決定對敵人媾和、戰爭、中立的一致行動。
- 對土地的割讓以及敵我領界的確立,應取一致的協議。
- 規定嚴禁同盟中部落的人,越入敵界狩獵,以免發生爭端。
- 規定本同盟之部落間,應相親和睦,應避免越界狩獵和彼此之尋仇獵頭事故,倘部落間發生爭執,應採仲裁賠償和平解決之法。
- 決定本同盟間各部落婚姻應納之彩禮數額。
- 以及其他一切所發生有關同盟諸部落間集體安全之事故。
- 盟長之選舉。
如以上之規定,對同盟內之部落而言,頗有制衡的作用,故得以免除小部落對強大鄰部不必要的恐懼,藉以維持部落間的和平;對外而言,一部落之遭遇外侮,即等於全同盟之遭人侵入,因本同盟與敵人敵對的關係是一致的,而可使敵人不致冒然從事戰爭行為,故同盟內之部落得保安全。同盟會議決定之結果,由各部落頭目回返部落時向部族宣佈,並約束部族遵守同盟會議的決議。通常會議的召開地點頗不一定,原則上是設在發起召開會議者的部落中,譬如說,有某一個部落的頭目認為有必要開一次部落首長會議,以決定有關同盟間集體安全的事故時,則可派人去通知同盟中其他的部落何時來共同商談之,故他們的開會的發起人,是任何部落的頭目均可擔任的,因之開會的地點每次也不盡相同。發起開會者的部落,必須得預備酒、肉之屬,以盡地主之誼。開會之時,由同盟之盟主主持,發言權是平等的,但強大部落的意見,常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會議的討論事項,常採全體一致的通過為決定提案能否成立的原則,換言之,即任何一個部落均有其否決議案的權利,當遇到雙方對一件事相持不下時,則每採折衷的辦法,以使議案獲得全體一致通過。因之,泰雅人的會議制度,不採多數服從少數強大勢力之集權制,也不採少數服從多數意見之假民主制,而是真正的民主會議制,雖然強大部落之意見每具決定性的作用或每受重視,但此意見必須要經過參加會議者全體一致的認可,方始能成立。同時泰雅人又相信,一個具有獵頭記錄最高的人,祖靈rutux必然是經常站在他一邊的,得祖靈之佑護者,必能常時獵獲人頭,是故一個英雄tən-ŋarux 人物,每被推選為部落的頭目或同盟的盟主,這樣一個人物的意見,自然能獲大家與會者所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