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娛樂與遊戲

 

  消遣(recreational activity)可分兩種:一是娛樂(amusement),一是遊戲(game)。遊戲的定義比較嚴格,是一種應具備①是一種有組織的活動,②具有競爭的意義,③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對抗單位,④有既定的勝負標準,⑤有共同遵守的比賽規則等性質的消遣。凡不具上述性質的消遣,就通稱為娛樂#

  如果按照上述的說法,在南澳泰雅族的消遣中:有娛樂,也有遊戲。為了敘述的方便起見,筆者也分兩部分描述:先娛樂,後遊戲。

  本節的資料是民國51年2月間在南澳鄉調查的,其中以金洋村為主。主要的報導人是劉壽通夫人,翻譯是王長武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