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結論
泰雅族的親族組織到目前為止仍是一項應詳加分析的問題,其各地方群在親族結構上的差異性,更增加了問題的複什性。南澳群泰雅人親族組織也與其他泰雅族人一樣表現甚為鬆懈,可以說在家庭以外,就沒有較大範圍的具體群體存在了。假如我們把親族團體分成兩類看待,一種是以一個祖先為始而向下發展的親族團體(ancestor orientated group),如氏族、世系等單系親族團體(unilineal group);另一種是以個人為中心而向外擴展的親族團體(ego-centred group),如kindred等非單系親族團體(non-unilineal group)即是。任何一個民族都或多或少具有這二類不同的親族團體,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有些民族偏重於前者而忽略後者,有的則忽略前者而重視後者。以南澳群泰雅人的親族組織而言,很明顯地他們是忽略祖先趨向的原則,而偏重於個人中心的原則;換而言之,在南澳群泰雅人的親族結構並不重視單系的原則,惟一近似於單系親族團體是qutux βəgis,是一個「概然性的」同高祖的親族範圍,主要作為禁婚的範圍而已。其他的團體如qutux gəlu、qutux ganeq 都屬於一般所謂雙系的團體,也就是以個人為中心的親族群。泰雅族的各地方群在親族結構上之差異即在於偏重於那一原則的問題,例如在新竹、苗栗一帶的多數Tseole群即有偏重於單系原則的趨勢,他們的所謂gamil,即是單系親族群的雛形。
gaga 是以超自然觀念為基礎的團體,而非以親族關係為基礎的團體似甚明白,因為gaga 的成員即使以若干近親家族為中心,但實際上常包括若干完全無親族關係的家庭,同時在原則上,成員是可以自由參加和退出的,這與一般的親族團體的組織原則迴然不同。gaga 是一個儀式團體,同gaga 的人共同舉行重要的祭儀;gaga 又是一個共同生產團體,同gaga 人在特定的時間內共同參加狩獵,共同遵守主要穀物的種植規則;gaga 是一個共勞互助團體 同gaga 的人在開墾、播種、除草、收割、築屋及其他特殊事件時互相幫忙;同時最主要的gaga 是一個共同的行為規範團體,一個個人的犯禁,同gaga 的人都蒙受其害,因此同gaga 的人都互相負有規範行為的職責,不幸有人犯禁,即須殺豬分食於gaga 同人,作為對他們的賠償。由此可見,gaga 是一個重要的社群團體,在南澳泰雅人社會中,不僅僅發揮了宗教與地域團體的功能,同時也代替了許多在單系親族社會中單系親族群的功能。
gaga 之成為泰雅社會中主要的群體,又可從文化變遷的過程中看出來。我們在部落組織的變遷一節中,曾說明南澳村中現有的新「共勞團體」是基於原有gaga 的共勞互助的原則而形成的;其組織的首要因素是基於不同的外來宗教的派別,然而這種基於不同教派的原則實與原有的gaga 以共同執行模式的原則並無二致,況且在南澳村現有的十六個共勞團體中,一半以上的團體其成員仍然是原來同gaga 的份子,由此可見gaga 的制度雖在表面上已不存在,但其組織形態及基本功能仍藉新的組織繼續發揮,而部份維持了南澳泰雅人社會的均衡。從社會組織的一般原則及文化變遷的觀點而論,最持續而不易變遷的社群團體,即是該社會中最基本的團體,其組織的原則或與該社會的基本價值系統有密切的關連。南澳泰雅人的gaga 組織原則之所以能如此持續,即由於gaga 是南澳泰雅社會最基本的群體,gaga 的存在與他們的基本價值有密切相關連,因而成為他們社會中代替親族組織的社群。
我們在超自然觀念一章中已詳細陳述,泰雅人gaga 的存在實有其整套的信仰系統為背景。泰雅人的超自然信仰是以祖靈rutux 為中心,認為祖靈是宇宙的主宰,也是一切人生禍福的根源,他們把一切因果關係的最後原因(final cause)歸之於祖靈,所以他們對祖靈的態度是虔敬服從、尊奉而依賴,從而採取無條件的承受與接納的態度。這種依賴承受的態度,也就是泰雅人對自然,對社會的基本態度。這種基本的人生觀表現於行為時則:
- 認為人是處於被動的地位,人對神所吩咐和指示的工作,應該努力去做,以求得神的賜福,如偷懶不努力,則神將降以災害,而宇宙社會的秩序也就要因之而混亂了。人雖勤勞工作,但人究非主宰,一切耕耘成果猶待神之賜予,所以泰雅人在完成他們本份內所應做的,即認為「人事盡矣」,其他的就只有等待神的判決了。
- 豐足的農作物和獸肉等是生活上所必需的,但更重要的這些豐足的收穫也是神的判決;豐足的收穫固是神的滿意的表現,歉收災害則是神的憤怒的表示,所以豐足的穀物和獸肉,不只是給予泰雅人以物質生活上的滿足,同時也給予他們以精神上的慰解,難怪他們是這樣的看重和讚美豐足的食物。
- 社會和宇宙都是固定有序的,人與人之間有其一定的關係準則,親子之情、同胞之誼都有其遵從的典範,尤其是兩性之間更有嚴格的行為準則,對這些典範和準則如有違犯,也即是破壞整個群體的秩序,危害全體的安全,因此遵守人與人之間的一切準則,是重要的價值觀念所在。
- 但個人的力量有限且易於犯錯,一有犯錯,勢將破壞社會的安全,危及全體的福祉,因此為了要確保安全無誤,只有共同遵守、互相監督,以求全體的平安,所以泰雅人便組織了共同遵守祖先訓示gaga 的團體,並稱這種團體亦為gaga,其意即以團體的力量維持團體所共信的準則;所謂祖訓的gaga 與團體的gaga,前者是抽象的信念,後者是實質的社群,二者實是一物的二面而已。
人類學家所謂文化,是指一個團體為了適應處境所制下的一套生活方式。團體中的個人在這種生活方式下大致有相當一致的行為;團體中個人行為的一致性是出於他們接受相同的價值觀念。人類行為是被所接受的價值觀念所推動的,在任何處境中,個人可能採取的行為很多,但他們所屬的團體卻有一套一定的是非的標準,價值的觀念,限制個人行為上的選擇,因此在同一文化中育成的個人,在行為上是一致的。這一致的行為也就是該團體對處境的適應。人類學家的所謂處境,並不單指地理環境而言,他們所謂處境實是指「人」、「自然」和「超自然」三項。而所謂適應,是指某一團體的對於人的處境、自然的處境和超自然的處境相互調度的關係。每一團體或每一民族有其一套不同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說每一民族對處境的適應各有不同;固然每一民族對上述三項處境都有適應的方法,但常有所偏重,這也就是造成不同文化的主因:有些民族著重於人與人的關係,有些民族著重於人與自然的關係,更有些民族則著重人與超自然的關係,而忽略於前二者的關係。
本報告所討論的泰雅文化,我們覺得就是著重於人與超自然處境關係的例子;至於著重於人與人關係的文化,我們可舉中國文化為例;著重於人與自然關係的文化,則可以現代西方文化為例。著重於人與人關係的適應方式所產生的價值觀念是「克己待人」,是「禮義」與「知足」,而與這些價值觀念相配合的社會組織便是「長幼有序、男女有別」的傳統親屬關係,這是中國傳統的價值觀念和傳統的社會結構相配合之處,在這種傳統的社會結構中個人的行為必須是安份守己,以誠待人,以維持社會的平衡與存在;這是中國人的生活方式,著重於人的處境的適應方式。現代的西洋文化著重於自然處境的適應,是一種欲控制自然以為已用的生活方式;他們的價值觀念是人人平等,而在這種平等中作公平的競爭,不斷地在競爭中前進是最理想的行為,而與這一套價值觀念相配合的社會組織便是各種各樣的職業組合、俱樂部和結社,他們毋視於以血緣為基礎的親屬關係,而注意一些厚生之道的職業關係。
南澳泰雅人的生活方式,是著重於超自然處境的適應,我們在上文已說明甚為清楚,他們的人生觀是承受接納,他們認為祖靈是一切宇宙的主宰,人應遵守祖靈的訓示,虔誠恭敬,然後能得到安樂。為了配合這種價值觀念,他們便有了gaga這種儀式團體,以配合其基本價值觀。從文化的動力學上看,超自然的宇宙觀和儀式性的社會組織是相輔相成的,這種交互的作用是由於泰雅人的生活方式採取著重超自然處境的適應而成的。
對於被研究的民族本身而言,超自然的存在是實質的存在,但對研究的人而言,超自然的存在並非實質的存在;超自然僅是自然的神化,所以有人以為超自然與自然的處境實是二而一的東西。誠然,著重於自然和著重於超自然處境的適應的民族,實有其共通之點,即在他們的社會中大都以一個團體為架子,所有個人關係都依靠這團體的架子而獲得聯繫,這與著重人的處境的民族以個人關係而聯成網絡的情形是不同的。但是著重於超自然處境和著重於自然處境的民族,在他們個人對處境的態度上是頗有不同的;著重於自然處境適應的民族,他們對處境的態度是探索與控制,也就是說他們認為自然是可以用人的力量加以改變的。著重於超自然處境適應的民族,對處境的態度可有兩種不同的形式;大部份民族對其處境只採接納承受的態度,認為超自然是不可以人力以控制的,只有人的勤謹而後能求得超自然的憐憫;另一小部份的社會,對超自然的態度是認為可以人力控制之,而不必全靠其憐憫的賜予,前者是所謂宗教的態度,後者是所謂巫術的態度。持有巫術態度的民族實際上與著重於自然處境適應的民族的態度相距不遠了。
南澳泰雅人是著重於超自然處境的適應,他們對超自然的態度是接納承受;由於這種對處境適應的態度而制下了一套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包括他們的社會結構以及在這結構下的個人行為,也就是儀式團體gaga 的形成以及所有一切以gaga 為中心的各方面的行為,這是泰雅人的生活方式,也即是泰雅文化的主題。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對一個文化的瞭解應就其基本生活態度與方式著眼,也應就其動的過程中加以分析,然後能對整個文化有所把握;對泰雅文化的研究,似可不必爭執於他們的親族組織是何種形態,更不必要追究gaga 的親族成份如何,因為問題已甚明顯,泰雅人自己並不重視親族組織的功能發揮,他們所興趣的只在於儀式團體及其有關的問題,這是他們的生活態度和生活方式;現代人類學的研究自應站在被研究民族的立場而研究,而不能以研究的人的興趣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