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倫理與制裁
南澳泰雅人的倫理觀念與其社會組織和宗教信仰是密切關連的。他們倫理的特點是對個人自我的約束和著重團體共同責任。他們看重勤勞和社會的安全,而約制「性」和「食」的過份縱肆;這些都是他們主要的價值叢所在(參看下章〈傳說神話〉節)。基於上述的倫理觀,泰雅人的社會制裁是建立在祖靈的禁忌與社會傳統習慣的禁令兩個原則上的;破壞祖靈禁忌時,則祖靈將降災禍給全gaga 的人,破壞社會禁令時,則造成社會的不寧,由社會的力量予以制裁;為解除此等災禍、平息此等不寧,因此發展出兩組的處理辦法:即(1)得罪祖靈的,輕者犧牲作祭以求解於祖靈,重者處刑罰。(2)得罪社會人的,輕者賠償被害者的損失,重者亦處刑。此兩原則似有分別;但實際上執行罪罰的權力均在於gaga 祭團,所以宗教的與社會的兩種罪罰也就難於分辨了。
I. 違反祖靈禁忌之犯罪稱為psanik
- 姦淫罪
- 近親相婚罪sulux 犯者雙方,皆應供獻豬隻,舉行賠祭犧牲ʃmmyus,禳祓不祥,祭祀畢,則分犧牲物給全「同罪團體」gutux təngεxæn(即全gaga)的人,食用以消災。近親相婚如在可原諒的範圍內,結婚的人常另建屋居於村界之外,以示族人羞與為伍。
- 通姦罪mulawi 犯者雙方各供獻豬隻一頭,給自己的gaga,舉行賠祭犧牲。屢犯者處死,又「婦女之屢犯者,割其兩耳。」
- 強姦罪məhəmuts miŋats kənelin 對初犯者被害者的gaga 可要求犯者供獻豬隻一頭,行賠祭犧牲,否則復仇。而犯者亦應另提供豬隻一頭,給自己本gaga 行賠祭犧牲。
- 殺人罪kənmuts seqolek 最忌的是同族相殺,被殺者的家族,通常是採行復仇的報復行動的,但最終犯之者亦應賠償相當多的財物,內中包括犧牲豬隻、珠衣、珠裙、鐵器等。而犯罪者的gaga 對罪犯亦有相當重的處罰辦法,重則放逐或開除gaga 籍,輕者提供賠祭犧牲豬隻,以解除因其犯罪而得的不祥。
- 不孝罪θmijagex ßəgis 不孝敬父母尊長,視為禁忌,而認為能使同gaga 的人遭致不幸,犯之者應以酒賠償全gaga 的人。
- 違犯生產禁忌之罪 違犯打獵或農作的禁忌常是最嚴重的罪;例如出獵時摸觸生麻,或播撒小米時,未遵守maraho gaga 的話,犯者如被發覺,即將被罰犧牲作祭,分肉與gaga 成員共食。私藏gaga 團體的公共獵獲物,認為將使全gaga 的人遭致不幸,犯之者除將私藏物提出外,並應提供豬隻或酒或雞隻,舉行賠祭犧牲。屢犯者令其退出gaga。
- 違犯公共安全罪 重要祭儀或出草獵頭,都是遵守祖靈遺訓最重要的行動,亦即與全體安全最有相關的事,因此如未遵照個人應做應守的去做,即是危害全體的安全,犯者對以後團體的損失繼續賠償負責,有的則被放逐於外。又如作耶術mahoni 的人,常被族人打死,或逐於小島上。
II. 違反社會禁令之犯罪稱為təngεæn
- 傷害罪mʌhʌmuts seqolek 可要求犯罪者賠償刀、斧、武器、布匹、獵犬等財物。
- 偷竊罪məguli gagaja 當場捉得罪犯常由失主重毆之,然後將經過報告給gaga 的首領,同時並將失物追回,不能迫回時,則令賠償。
- 搶劫罪mʌhʌmuts miŋats gagaja 罪犯之處罰與偷竊罪同。
- 縱火罪mʌhʌmuts ləŋmon majax 指故意縱火焚人旱田之罪責,gaga 首領可責令罪犯賠償與旱田作物價值相當的財物(如鍋、背網、鹿皮、工具等)。當場如能捉獲縱火者時,可重毆之。
- 毀謗tsəsqere 侮辱səsijixan 罪 重者,被侮辱或毀謗者可刺殺之,輕者令賠償財物或酒。特別是婦女對男人的譏笑pɕi:ɕagan seqolek,通常的處罰是把婦女身上的衣服、褲子等撕光脫下,有時也可把婦女的頭髮剪掉。
- 鬥毆罪msayu 由gaga 首領責令犯者賠酒。
- 威脅人身罪 威脅別人生命時,可將威脅者刺殺之。
社會制裁的監視者或執行者,視罪犯之犯罪範圍而定。範圍不超過家族者,違反祖靈禁忌之犯罪,由gaga 首長處理之;違反社會禁令之犯罪,由家長mulaxæn ŋasan 處理之即可。範圍在同一gaga 之內部者,由gaga 首長出來解決一切。範圍在部落中之兩gaga 間發生時,則由雙方gaga 首長會同部落頭目共同商議處理。如在同流域同盟部落之間發生時,則由雙方部落頭目及gaga 首領共同交涉處理之。而超過同流域同盟部落群範圍之外的犯罪行為,是社會所讚許的,視為英雄行為。基於倫理觀念與社會制裁的超自然前提,gaga 的首領對若干糾紛的裁判亦用神判的方式,最常見的是出草獵頭,依據獵獲與否而定是非(參看下章〈神話傳說〉節)。
總結而言,南澳泰雅人的罪罰制度是以他們整個系統的宗教觀為基礎(我們將在下一章詳細敘述他們的宗教信仰),通過了他們的社會群體,用以規範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用以配合其生產活動,並作為維持其全社會的存在。一個人的觸犯禁條,足以危害整個群體的安全,所以他不但在犯罪當時應對全體成員負有賠償之責,同時在一段時期內對全體的安全應繼續負責。報告人曾舉例說明,在過年前的狩獵期間,月經來臨的婦女絕對不能一起到山上去,否則將招致gaga 內的人的死亡或受傷,觸犯者要賠出一隻大豬作犧牲,並且對全gaga 人的安全負有責任。在第二年的狩獵期之前,如gaga 內的人仍有死傷,犯者仍需賠出大豬,一直到第二個豐年祭為止;這種看來似乎過份的犯禁處罰,實際上是加強個人對群體的責任,也就是對社會全體的安全作了進一層的保護,從這裡我們可以看泰雅人執行其社會制裁和實踐其倫理觀念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