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親族系統

 

  南澳泰雅人的親族系統組織甚為鬆懈;家族是最基本的親族群體,也是惟一的親族群體,因為較家族範圍為大的親族,已沒有具體的群體存在了。但以個人為中心而言,仍有三種不同的親族範圍,以決定家族以外各種親族行為規則,這三種親族圈是:qutux ßəgis , qutux gəlu qutux ganəq。茲分述於後。

  (一)家族qutux ŋasantseʔole 人稱utux sail ),ŋasan(或sail )為家屋之意,qutux ŋasan 意即同一家屋的人。同一家的人稱saminalak gutux ŋasan,通常包括一對結婚的夫婦和他們未婚的子女。子女結婚後的居住形態,大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子女結婚遷出,自建新屋,成立新家,留幼子在家,與父母同居,幼子繼承家屋。
  2. 長子婚後不動與父母同居,諸弟婚後陸續遷出,營新居。
  3. 長子婚後不動,諸弟婚後陸續遷出,父母隨幼子遷新居。

  造成父母與幼子同居的原因,乃因幼子年幼,對謀生之經驗缺乏,有父母同居,可助其一臂之力,處理諸項生產事業。如第一章所述泰雅人的家族,是以核心家族(nuclear family)為標準型,以有限度的擴展家族(extended family)為變則。家族的平均人數為5.34人。

  家族之中有「守護家族者」mulaxεn ŋasan 的設立,以守護監視家族的財產為職責,守護者當然是長子,長子早死則守護者傳次子。如無子則立長女為守護者。凡守護者不能入贅他家(為女性時不能嫁入他家),一定要留在本家族。男性守護者行嫁娶婚,女性守護者行招贅婚。在屬招贅婚的家族,亦即在隨母居家族,在第二代有男嗣時,則仍返回以男系為守護者的制度。故家系的傳承大致為父系的。一個家族是基本的生產單位,亦為共同消費單位。家族的人共同領有家屋、田地及家庭用具。同一家族的人其心理的聯繫,形體的合作,不是任何其他社會群團體所能比擬的。

  (二)qutux ßəgis 可稱為同高祖父親族。南澳群泰雅人稱這種同高祖父系親族為qutux ßəgis qutux məraho。一個qutux ßəgis 的範圍,是向上推算至高祖,傍系擴展到第三從兄弟mətsə-səsowai mintetsəl,此範圍以外的人,便稱為seqoleq,意為別人,不屬於本qutux ßəgis範圍之內。由已身kutsiŋ 而下,推算卑親以至於玄孫,因此傍系延伸的範圍也逐代向內縮小。以至於已(ego)kutsiŋ 成為第五代的高祖為止。同高祖父系群之親屬範圍,呈對等三角形相叠而其中一邊平行的情形連續遞變,而如 形。(表卅)所示,即同高祖父系親族,在連續五代遞變的實狀:

 
 

在(表卅)中,我們很清楚的看出,ego在五代遞變的同高祖父系親族中,由最低輩漸昇至最高輩的連續情形。當ego昇至高祖時,其本人即成為第五代同高祖父系親族的始祖ßəgis,ego本身之所有傍系,到此時已全部的摒諸於第五代的同高祖父系親族之外。

  一個同高祖父系群之ego,與其同群中之歷代祖先和同群中之同行輩之兄弟姊妹間,其所表現的關係,則有如(表卅一)所示。

 
 

  凡在此qutux ßəgis 範圍內之同行輩的或異行輩的男女,禁止婚配。同一qutux ßəgis 範圍內的人,在社會功能上,常為組成qutux gaga(共享祖靈保護,共享祖靈靈力團)的基礎,但常因qutux gaga 的分裂或gaga 份子的加入或退出,而使qutux ßəgis 的範圍,在同部落中,成為超gaga 的親屬團體,即同一qutux ßəgis 範圍的人,常分屬於幾個gaga 之中。qutux ßəgis 亦常為組成共勞隊伍的要件,即使在今天,亦為南澳新部落組織演變之一基礎要件,例如我們在部落組織之(八)節中,所提出的「共勞團11」,便是典型的同高祖父系親族,兼具共勞的,婚姻共祝的等等社會功能的團體。

  (三)qutux gəlu(或qutux məgəlutseʔole 群的泰雅人或稱之為utux mə-esuməgəlu mə-esu 意為九,他們以「同一個九」來表示近親禁婚範圍之父系至同高祖親屬、母系至同曾祖親屬,即父系由高祖算起到自己與同父母兄弟姊妹五代,母系由外曾祖算起到自己與同父母兄弟姊妹四代,此 「父系同高祖五代」 加上母系同曾祖之四代」聯合構成「同一個九」qutux gəlu,為近親禁婚的範圍,凡同父母的兄弟姊妹禁婚的範圍是相同的,即一個「雙系禁婚群」,其範圍如(表卅二):

 

  由同父母的兄弟姊妹出發,向傍係推算,禁婚範圍父系以第三從兄弟姊妹為限,即與gutux ßəgis 同,母系以第二表兄弟姊妹為限。由同父母兄弟姊妹起,推至卑系,禁婚範圍父系向下推至其等之曾孫輩(即向下推三代,對同父母的兄弟姊妹之父母言,已是玄孫輩),母系向下推至其等之表孫輩(即向下推兩代,對同父母的兄弟姊妹之父母言,已是表曾孫輩)。對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間的推算,父系禁婚範圍相同,母系不同,反之對異父同母之兄弟姊妹間的推算,父系禁婚範圍不同,母系相同,惟此時對若干的qutux gəlu 所應遵行的互助、吊問喪事疾病等功能行為,則不注意異母或異父之異方,而能超越自己的qutux gəlu,而達到異母或異父的gutux gəlu 之間,其功能行為之表現並不有強弱之分,吾人在〈部落組織〉節中,所提出的以編號戶120號為中心所構成的對120戶協助的集團,便是極明顯的例證。同時在我們所提出的許多共勞團體中,其中也不乏以qutux gəlu 間的關係而建立的共勞團體,可見qutux gəlu,既使是在現在,部落的社會生活中,仍具有其相當的功能作用與意義。

  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與據於qutux gəlu 邊緣的份子,即與父系第三從兄弟姊妹和母系第二表兄弟姊妹之間的禁婚限制,以及不同輩份之禁婚限制,在不得已時,可經過一種由qutux gaga 的領袖所領導的祭儀,祭祀祖靈,禳䘠不祥,同時殺一豬為犧性,分與結婚男女雙方的gaga 全體食用之後,亦可打破禁例,而令成婚。

  一般而言,在qutux gəlu 之中之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對其同行輩的異性從或表兄弟姊妹之間,彼此互稱為nəguntseʔole 群的南澳人,則稱之為snəwən nəudux),以表明彼此之間不能有性的關係存在。同時並有若干禁忌以強調nəgun 間的對待關係。譬如,無論男女,在其nəgun 之前,不能談論男女性方面的事;又如女子在nəgun 之前不能放屁,發生則女子應以酒食賠償之,稱之為mehiaxɔg;女子便溺時,不能為其nəgun 見,見則認為不吉,女子或遭毆打或持酒賠償其nəgun,以表示歉意,稱之為mnəoʔgu;又如當一女子出嫁後,生下第一個孩子後,則要送給自己之同胞兄弟各一塊山地布披肩tojah 及酒等,向其所有的nəgun 送小禮物一件,此類禮物如一塊錢,一包火柴、一碗酒、煙葉、山地布……等皆可,以為其嬰孩與nəgun間第一次引見之禮,此贈酒之俗,稱之為tərεbu,生第二胎孩子以後禮物可較輕,他們認為送禮乃在恐其nəgun 對此嬰孩不滿意,會使孩子殘廢或死亡的緣故。凡此種種,皆表現出女子對其nəgun 間的避忌。

  (四)qutux gaȵeq 可稱為共食親族群,這是以個人為中心,包括自己所有的血親與姻親,因此除了同父母的未婚的兄弟姊妹之外,沒有一個人的共食團體是相同的。婚姻對象的來源是超gaga 的,也可能是超部落galaŋ 的,故共食團體的功能表現,亦常是超gaga的,超部落的,而與以上所討論的諸親族團體之大部功能局限於同一部落中者,有很大的差異。總之,共食團體是以個人為中心,基於個人的親屬關係而發展成的團體。gaȵeq 意為吃飯,qutux gaȵeq 為可共食頓飯的親戚,親戚對於個人有供應頓飯的義務,個人對其共食團之親人,亦常要以優美的食物(包括獵肉、年糕、酒、綠豆……等)饋送或招請飲宴之,以維繫親屬間的不斷往來的關係。tseʔole 群的碧候村人,稱共食團體為utux mani utux bəlagan manibəlagan 意為 「一齊」,utux bəlagan mani 即為 「一齊共同吃飯」 之意,團體的結構,與南澳村之seqoleq 群的人稍有不同之處,即其構成份子為以戶為單位,合數戶為一團體,同團體的人,為彼此感情甚佳的親戚及朋友,當有美食時,則招請一起飲宴食用,或饋贈同團他家,以保持親密往來關係的聯繫,組成者亦是超越gaga 範圍的,但限於同一部落。碧候村的這種共食群已發展成為較具體的群體了。

  總結而言,泰雅族人的親族系統並未如一般原始社會發揮明顯的組織功能;各群之間其發展形亦頗不相同,特別是南澳群,因為是遠離祖群的一支;變化與混雜最甚,所以對南澳泰雅人親族系統的研究亦最為困難。以上我們僅就所得的材料作事實的描寫,而未作進一步的理論分析,這是因為我們相信對泰雅族親族系統的研究,仍有待對其他各群作深入而無偏見的分析,始能有一完整的概念。然而,有一點可以說的,泰雅族人在親族系統上鬆懈的組織,與他們的特殊的祭祀組織不無關係,在下一章中我們將敘述他們的部落組織及部落組織中的祭祀團體,以便再進一步瞭解泰雅社會是怎樣構成和活動的。

 
索引權威詞
一般祖靈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