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部落組織

 

  南澳群泰雅人在公元1891年以前的時代,共有十三個部落,十三個部落成為一同流域同盟,稱為qutux ləlioŋ kəlesan。一個部落qutux galaŋ,為一個參加同流域同盟的單位,其參加是自然的,也是無選擇的(強制的);因此,一個部落,它不僅在對部落內部是一個保護的mulaxεn 團體,以使部落內部的人共享安全,且對外部之他部落間保持其聯繫,以維持部落間的均衡局勢,並聯合同流域的部落群,以一致對抗外侮,故也是一個參加同流域保護mulaxεn 同盟共同利益的單元。因此之故,南澳群的泰雅人稱部落為mulaxεn qalaŋseqoleq 系語)或kəlaxεn ŋalaŋtseʔole 系語),即「保護部落」。

  各部落均設頭目一人,稱為məraho qalaŋ,為全部落對外交涉的全權代表,也是對內諸gaga 間的調和人,部落的首長並無任何的特權,甚至他也不能干預其他mulaxεn gaga 的內務。因此實際上一個部落中,實際握有習慣法律的執行權的乃是每個mulaxεn gaga 的領袖。昔學者稱多泰雅族的gaga 為「祭團」或「汎血族祭團」等,作者總覺得不十分理想,不能把gaga 精神一下子表露出來,在作者未提出對gaga 的定名之前,甚願意把gaga 的源流及功能事實提出一一討論。

 
 
索引權威詞
北勢社 同流域同盟 梅巴來社 萬大社 澳花村 衛惠林 部落源流 babo-kaikai babo-ləlao gogot kəlumoan kiŋajan kiŋijan lejoxen piəxau 一般祖靈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