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部落組織的變遷

 

  我們覺得影響南澳泰雅人部落組織變遷最大的兩股力量是:一、地理環境的改變;二、外界文化的沖激。我們認為人類社會的鑄造,一方面固視人群為一整體以適應並盡其可能的克服自然,另方面則藉人群活動之作用力以完成社會的繼續存在。以南澳村而言自從民國21年(公元1932年)之始建,以至於三十年後的今天(民國51年),南澳村的整個的社會,便是在這兩種力量的沖激下,而逐漸改變。此等力量的侵入,不斷的繼續,其改變亦一直在不斷的進行,直至現在,南澳村經過改變後了的部落組織,仍似未能達到一個相當穩定的階段,這是任何一個社會,在遭受強大外力侵入後所發生的常有的現象,雖則如此,南澳村的泰雅人仍能繼續的利用其固有的社會制度,在全新的地理環境與外界文化接觸,以發揮其舊有制度的功能。自然,我們可以說,今日南澳村中的泰雅人,他們原有的部落組織,就外表來看已完全破壞,但卻決不是其部落社會組織的宣告死亡,因為,他們在此變遷的過程中,由於其原有部落制度功能的繼續發揮,竟而使其在接受外界文化之後對之充分加以利用,而導致新部落組織的形成,使其社會能在此大的變遷過程中繼續生存。本節的目的,在敘述部落組織的變遷過程及其目前變遷到了何種型態。

  在我們敘述其變遷過程之前,似應將現居住南澳村的住戶予以排列,然後我們在進行變遷過程的敘述時,方易發現變遷的趨勢,及變遷過後「新部落組織」中份子相互間的關係。茲將現居住於南澳村中之泰雅人住戶,依泰安路、中正路之次序,予以編號,例表於下(並請參閱南澳村落圖):

 
 

以上一百四十三個編號,即代表了一百四十三個獨立的家庭,其中包括近年才由buta 部落(武塔村)遷來的四戶(即編號1, 2, 3, 10四戶),由lejoxen 部落(金岳村)遷來的一戶(即編號4者),由xaga-paris 部落(金洋村之溫泉路)遷來的二戶(即編號31, 39者),由rəgayun 部落(澳花村)遷來的一戶(編號33號),由kiŋijan 部落(金洋村)遷來的五戶(即編號81, 139, 141, 142, 143者),另有一戶為外省籍(即編號123者),總共十四戶,所餘之129個家庭,均為民國21年由babo-ləlao kŋuŋu 二部落遷來者,除其中屬kŋuŋu seqolek 系統之五戶人因宗教信仰的關係遷往茄苳部落外,本村大致還算保有了她原住的人口。今再將此129個家庭,依其原所屬部落及gaga 的系統,分別排列於後:

  1. galaŋ babo-ləlao共包括七十八個編號戶
    1. kbuŋne 聚落:有三個gaga
      1. grəlu gaga jawi tolas:包括編號戶17、18、19、29、30、34、49、51、121、122、125、129、130共十三戶。
      2. grəlu gaga kawil wasau:包括編號戶52、53、69、70、71、73、74、75、76、77、88、89、90、91、92、93、94、106、107、109、131共二十一戶。
      3. grəlu gaga jabuts tɕukux:包括編號戶12、20、21、22、23、24、35、36、37、38、40、41、42、55、56、57、58、59、60、61、78、79、95、96、97、110、111、112、113、126共三十戶。
    2. kəlumoan 聚落:有一個gaga
      1. grəlu gaga touli holæ:包括編號戶6、32、54、124、127、128、132、133、134、135、136、137、138、140共十四戶。
  2. galaŋ kŋuŋu共包括五十一個編號戶
    1. kŋuŋu(由kiŋijan kŋuŋu 之一支):有三個gaga
      1. grəlu gaga jukan nakou:包括編號戶48、50、62、63、64、72、80、82、83、99、108、115、116、119共十四戶。
      2. grəlu gaga malei suyoun:包括編號戶5、8、9、11、13、14、43、44共八戶。
      3. grəlu gaga jukan jiwan:包括編號戶7、15、25、26、27、28、45、46、47、66、84、85、87、100、101、102、117共十七戶。
    2. babo-kaikai
      1. grəlu gaga teimu watan:包括編號戶65、67、98、103、104、105、114、118共八戶。
      2. grəlu gaga masin sajun:包括編號戶16、68、86、120共四戶。

如此,我們在南澳村部落組織的重建工作上,已可謂大致有了一個架構,致其間gaga 份子的相互關係,確為我們瞭解南澳泰雅人部落組織形態之關鍵所在。在前述的gaga 發展史中,曾不止一次的暗示到,南澳群gaga 組織分子的複雜性,在gaga 成員相互間所屬系統上,並無一定的法則可尋,親緣的要素與功能的要素各佔一半,有時在各gaga 中,此二要素所佔的重要性互有消長。

  因之,在南澳村的泰雅人,組成gaga 的成員間,血緣的要素並非絕對必然的要素,相反的,有時則因功能要素的充分發展,己將血緣的要素降為一個次要的要素。此正為一個由原始的部落政治組織型態發展為一個較高級的政治組織型態的過程中常有的現象。

  不能否認的,人類之遷移,常會引起若干文化的變遷以適應新的地理環境的需要,自然,南澳的泰雅人之由kəlesan 山區,遷到大南澳沖積平原,二者間自然環境相差的懸殊,是無庸待言的。南澳的泰雅人之適應新環境,多少是被動的,而帶有強制性的,最明顯的莫過於他們表現在水田的耕作上的了;三十年來,他們雖然學會了水田耕作,相反的,他們並未能放棄他們原有的山田燒墾,因此在他們的經濟生活中,始終保存了兩套的生產方式的型態,以適應不同的工作或生產環境。日常的生活,亦復有了一個激劇的轉變,食、衣、住以至於行,完全表現了與其舊有文化甚大的差異,由於他們之與附近漢人聚落接觸的頻繁,其間不無深受其影響,雖則漢人的家庭,對外界始終保持著相當的閉鎖性,而泰雅人的部落在前數年,政府仍有禁止漢人進入的禁令。

 

  南澳泰雅人的被教導水田耕作的技術,其間日本人曾用了監督與獎勵的辦法;在他們的學習水田技術中,先由漢人的指導員於以示範的表演,然後他們才在日警的監督下開始耕地、插秧、除草、收割等等,在工作的過程中,監督的警員,如認為不滿意時,可令之重作,對表現優良的人,則給以獎勵,如此他們在水田的耕作上,在技術的施作上,雖則學得了個大概,但在經驗上仍遠不如漢人,這在今日他們在同樣面積水田的收穫量上與同地漢人者相較,便可很清楚的看出,他們之對於水田耕作經驗的缺乏,所遭受到的稻米收穫量的損失#。在他們的新技術的實施中,顯而易見的,他們並未能將他們舊有的一套在山田燒墾中所採行的宗教觀念加入了進來,故他們的種植山田與種植水田,完全是在兩種不同的觀念下所施行的。正因為如此,他們的在山田燒墾的一套文化下所發展出的部落組織與宗教的功能,水在田的文化下,竟不能完全發揮甚而失去了它的效能。 事實上,在日本人的統治期中,自始至終所採行的「理蕃」政策,其手段是強制的,日人一方面教導他們熟習於平地的生活,另方面則欲令他們完全放棄以往的「迷信習俗」,在這種情形下,日人不久即下令禁止他們過自己的「年」smaato,如此,無形中即等於給與其部落的gaga 組織一痛擊,smaato 的廢止,gaga 的組織的活動無形中停頓,組織無形中癱瘓,在日人的高壓下,所幸仍保持了gaga 組織中之一重要功能,即「交換時間的互助制度」θbayox,此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便導致了日後新部落組織型態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