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財產制度

四、財產承繼
 

  南澳群泰雅族財產之承,可由兩方面來看,一為部落、gaga 公產的承繼,一為家族、個人私產的承繼。

 

I. 部落、gaga 所有財產的承繼

  1. 部落財產的承繼

  部落所有之財產,為全部落人所共有,因此對於部落財產之繼續使用、享有權,只有被承認為部落之一份子的人才有資格使用、享有之。脫離部落的人,自然喪失其繼續享用的資格。在部落財產的承繼事項中,最主要的部分,應該是部落財產管理權的承繼與轉移。部落財產之管理權,由於部落首領之更換而轉移。部落長老會議ßəgis məotu,對於部落財產之管理則立於監督、指導的地位。部落公有財產除戰爭賠償以外無財產轉讓。

 
  1. gaga 財產的承繼

  gaga 所有之財產,主要的如前所述,多為特殊的財產,如靈力kəlokab’ rutux、靈粟gaxak 等。與部落的財產同樣的,惟有gaga 的成員才能享受全gaga 的共有財產,而gaga 成員之加入或退出,都應給gaga 以相當數量的財物才行。此等特殊的財產,是可以買賣的,例如我們在前節〈部落組織〉中所提到過的「買gagambaji gaga 一事便是。gaga 首領之替換的主要意義,即管理gaga 所有財產權的轉移。他類gaga 財產如獵肉等的享用,留待下面集體財物的分配與捐輸中敘述之。

 

II. 家族、個人財產的承繼

A. 家族財產的承繼

  家族財產的承繼觀念,最主要的是建立在立「保護家族者」mulaxεn ŋasan 的一套制度之下,tseʔole 語稱之為kəlaxεn saliʔ。在有子的家族,長子為當然的「保護家族者」mulaxεn ŋasan 的繼任人,長子夭折,則歸次子。在無子有女的家族,長女即為「保護家族者」mulaxεn ŋasan 的繼任人。在無子女的家族,身後財產歸其父系男性最近之「保護家族者」或其繼承人承繼。在無親生子女而有養子或養女的來族,則養子或養女即為「保護家族者」的繼任人。總之,「保護家族者」的承繼,以傳男系長嗣為必然法則,而又輔之以女系及養子、女的承繼法則。

 

  我們在前述的〈親族團體〉一節中,曾提出家族之子女婚後的居處法則有三,即1.子女結婚後遷出,自建新屋,成立新家,留幼子在家與父母同居,幼子繼承家產。2.長子婚後不動與父母同居,諸弟妹婚後陸續遷出,營新居。3.長子婚後不動,諸弟妹婚後陸續遷出,父母隨幼弟遷新居。無論子女婚後所採的居處法則是那一類,「保護家族者」mulaxεn ŋasan 永遠負有對本家族的成員和財產的保護、監督權。「保護家族者」mulaxεn ŋasan 在婚姻關係上,如屬男性,則行嫁娶婚;如屬女性,則行招贅婚,以防家族財產權的轉入他家族。由此制度發展出南澳泰雅人之一套財產承繼法則。茲述其細則如次:

  1. 家族之構成型態如(a)、(b)者
 
 

(a)為行嫁娶婚之家族,「保護家族者」為男性,妻子由外娶來,「保護家族者」的繼任人( ),為長男,無男嗣時為長女,(a)型家族可分(1)、(2)、(3)三種變型。(b) 為行招贅婚之家族,「保護家族者」為女性,丈夫由外入贅,「保護家族者」的繼任人( ),為長男,無男嗣時為長女,(b)型家族可分(4)、(5)、(6)三種變型。

 

  (1)與(4)為(a)、(b)二種家族的正常型,子為當然的「保護家族者」之繼任人,女兒出嫁,父母死,則家族財產全部歸「保護家族者」的繼任人,此繼任人既使是獨子,亦不得入贅他家,否則喪失其承繼權,財產歸父系男性最近親。出嫁(或未出嫁)女,除所屬之個人財物及家族所贈之嫁妝可帶至夫家外,不能承繼任何財產。

 

  (2)與(5)皆表「保護家族者」早故的家族,如「保護家族者」的配偶仍然居於此家中,則可繼續享用家族之財產,如其欲遷出嫁人〔就 (2)言〕或被招贅〔就(5)言〕,則即喪失了繼續享用其配偶財產的權利,而財產即歸「保護家族者」的繼任人所有,如繼任人年幼,財產則暫時歸父系之男性近親代管。在這種情形下,「保護家族者」的配偶如欲繼續享用其前夫〔對(2)言〕或前妻〔對(5)言〕」的遺產,便得繼續留居其前夫或前妻的家族中,但仍可再婚,即如(2)之招贅,如(5)之娶妻,的情形,而其前夫〔對(2)言〕、或前妻〔對(5)言〕之父母對此再婚夫婦,則構成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關係。

 

  (3)與(6)表父、母雙亡的家族,「保護家族者」的繼任人長,則財產屬之,如年幼,則財產皆暫由父系男性近親(如伯、叔父等)代管,及年長後歸還之。

 

2. 家族之構成型態如(c)、(d)者

 
 

(c)與(d)皆表有數個子、女以上的家族,且皆立長子為「保護家族者」,女婚,則遷出。在(a)中,如長子結婚,即發生兩種可能情形,(7)長子婚後與父母同居,諸弟婚後陸續遷出,每遷出時,則分與財產(以田產為主)一份,稱之為「分家」mənbutɕi,但所分得的財產,均較父母所留下為自己與長子使用的一份為少,原因有二,其一:注重長子(即「保護家族者」),其二:留在家中的人口較多。家屋歸長子繼承。諸子中,如有入贅他家者,即喪失對本家族財產的承繼權。(8)長子與他子婚後陸續遷出,最後留幼子與父母同居養老,諸兄每遷出時,即分得一份財產,但其中以長子所得者較多(即注重「保護家族者」),而父母自己幼子所留之田產,則又超過長子所得,因其家中所留下的人較多。幼子最後承繼家屋及父母最後所留之田產。在父母早亡的家族(d),「保護家族者」的承繼人(即長子),不但承繼了父母所遺留的財產(包括田產、家屋),而且也承繼了父母之債權kənsugan mia和負債kənsugan mu,由其負責追討或償還,同時更負起了養育年幼弟妹的責任。這種家族,通常在家長臨終之時,常有遺言sənbilan gæ交待給子女,說明財產之分配。此時一定要請一位親戚或gaga首領來作證人,稱之為muwax mon gæ,以防以後諸子對財產分配發生爭執時,出來作證。長兄撫育諸弟妹成人後,負責代為擇偶,諸弟婚後分得田一份,另遷新居。分家之時,凡家中僅只有一件之物,應由「保護家族者」得之,諸弟分家後自行增置之。姊妹出嫁時,則母親所遺留之織布機應為嫁妝之一部分。在所有的兄弟都分居後,「保護家族者」仍有對家族財產的保護監視權與責任。諸弟中,在分得財產後,如欲把所分得的財產(自己新得的財產除外)轉讓他人,則必需要經過「保護家族者」的同意。再如某弟在分得財產後,又欲入贅別家,則「保護家族者」有權把其既得之一份財產追回,再重新分配給留在本族的諸承繼人,以免家族財產之轉入他家族。分家後之某弟,夫婦皆死,而又絕嗣,則此弟之財產由「保護家族者」收回,主持分配給予同一家族中之其他承繼人,如某弟收有養子或養女,則財產歸養子或養女承繼。

 

3.絕嗣家族財產之承繼法

 
 

(e)圖中之傍系y支絕嗣,則其財產歸其本人所屬家族之「保護家族者」或「保護家族者」的繼任人「x」保管。(f)圖中,傍系z支絕嗣,則其所遺財產歸直長系x支之「保護家族者」管理,x為z支的「保護家族者」的「保護家族者」。(g)圖,直長系支x絕嗣,則所遺財產歸傍系y、z支所共管。

 

  絕嗣之家,如無父系之男性近親承繼其財產,則歸母系之男性最近親承繼。

 

  絕嗣之家,如缺父系及母系雙方的親屬承繼絕嗣者的財產,則其所餘財產即歸部落所有,他人是不敢占為己有的。據云,凡侵占絕嗣家財產的人將會遭到不幸,因這種事是禁忌psanik的,乃因死者之鬼魂會來糾纏的緣故。有實例為證;昔在babo-ləlao kəlumoan 聚落,當bagɔluŋ gaga 首領的時代,有一名叫laxa sujax 的老婦人,沒有任何親人。一日病死,所餘財產(包括田地、房屋、珠衣、織機……等不動產與動產)甚多,同gaga 的人,只去把她埋於屋中之床下,對她的遺產則不敢動分毫。埋葬後,即緊閉其屋門,令其房屋自行毀壞、田地繼續荒蕪。

 

  以上1, 2, 3三項中所言之家族財產之承繼,悉假定其婚姻現象是在同一部落內進行者。對於異部落之婚姻,上述1, 2, 3三項中所談的若干輔助的辦法便行不通了,因為異部落的人對本部落之財產是沒有繼承權的,除非他能遷居到本部落裡來。父系之輔助辦法發生問題時,只好向母系推。雙系都發生問題時,則歸之於部落。

 
  1. 個人財產的承繼
 

  個人所遺留的財物,如男子之衣服、裝飾品、背網、弓、箭、刀等,女子之衣服、裝飾品、背筐等,除在死前言明贈送者外,餘皆殉葬或丢棄於「死人遺物捨棄地」xə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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