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紋身
施術者是指執行紋身的人,泰雅族語為matas skənlik。紋身是一種專業化的工作是指執行這種工作的有專人,而非謂擔任這種工作不再作其他的事。,執行的人必須接受嚴格的訓練。受術者是指接受紋身的人,依性別而論,有男有女。男性的花紋較為簡單,因之所受的痛苦也比較輕微;女性的花紋比較複雜,所受的痛苦較為嚴重。下面所敘述的,是施術者與受術者在該社會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二者間的相互關係。
(一)施術者:
如上所述,這是一種專業人員,據報導人稱,唯有女性始可擔任這項工作。為方便計,筆者打算從:1. 技術的傳授與獲得、2. 施術者的權利與義務、3. 施術者必備的條件等方面敘述。
1. 技術的傳授與獲得:
就施術者而論,紋身術為他們最重要的事,如果沒有這種技術,和平常的人也就沒有什麼不同。筆者所以首先討論,用意就在這裡。紋身術是指行施紋身時所需的技術,其中應包括花紋的規劃、皮膚的刺傷、顏料的塗摸以及傷口的療養等手續。
技術傳授的方式,據報導人稱是世襲的何廷瑞先生也認為是世襲的。見何廷瑞,1960, p. 11.,可以母女相承的傳遞下去。其中並沒有強制的成份,如果性情不宜擔任這項工作,是可以放棄這種學習的權利。因此,姊妹中有的會這種技術,也有不會的;甚至,雖然母親是施術者,姊妹中卻沒有一人肯繼承她的事業。
如果這家原來是施術者,而當時已經失傳,後輩的人又想獲得這種技術時,她可以跑到另外的施術者的家裡請求傳授。在一個直接接觸(face-to-face)的社會裡,大家都很清楚各成員的底細,只要她合乎獲得紋身術的資格,施術者也就會毫不吝嗇的傳授給她。
技術的獲得完全靠後天性的嚴格訓練與經驗累積,並不需要任何先天性的宗教徵兆或後天的人身變化。立志學藝的人,只要跟著自己的母親或允許授藝的人學習就夠了。授藝者並不特別另闢時間傳授,只是帶著欲學者去充當施術時的助手。在施術時,助手得聽從指揮,並且得記牢施術的各種步驟與技術。有時,施術者也會讓助手有練習施術的機會。就這樣跟著當助手,直到施術者認為助手可以單獨地工作時,就算出師。
如果師徒間沒有血統關係,徒弟在學藝時得致送報酬,通常多以一隻整豬為酬。學成後,仍得以小米、雞、綠豆等宴請師父。即使師徒為母女關係,學成後,知禮的人,仍然會宴請她的母親,以表謝意。
師徒名份既定,徒弟就得執弟子禮;對師父尊敬;聽師父的訓誡;遇有事故時助師父解決困難。這種關係一直維持到一方去世而使這種關係終斷為止。
2. 施術者的權利與義務:
此處所謂的權利義務除了施術者與受術者外,還有泛指施術者與整個社會的權利與義務。當然了,這種關係還是基於紋身而產生的。
讓我們先從權利談起。紋身是一件費時而勞神的工作,當然不能讓施術者白受辛勞,手術完成後她可以得到很多的報酬。受術者若是女性,而行面頰等部分的大手術時,則可以得到valus(毯子)一件、bala(做被單的布)一件和toja(做佩肩的布)一件。如果沒有上述的物品,以工作代替,受術者得替施術者工作五天,另外再加一口鐵鍋。僅刺前額時,報酬較少,替施術者工作一天。男性的受術者,由於花紋簡單,施術者所得到的報酬不是物品而是勞力,替施術者工作一天就可以了。
在沒有行施紋身術之前,施術者有權知道受術者是否具有童貞。替失去童貞的男女施術,或許對施術者在宗教上有某些不利,因而需要更多的報酬,以賠償她的損失。在通常的情形下,得賠償一隻豬,男女都是一樣。
在施術完成後,受術者的家族得以雞、糯米、綠豆等食物招待施術者,且施術者可以帶自己的小孩和家人共同享受這頓招待宴。在通常的情形下,除了小孩,施術者的其他家人是很少參加的。
至於施術者的義務,我們可以這樣說,他有接受受術者的約請的義務。在農村社會裡,只有農業才是最重要的謀生技術,沒有離開土地而專事其他職業的人;在這種半自給自足的社會裡,也沒有能力維持真正專業化的人員。施術者經常的工作應該是紡線、織布、到田地裡從事耕種,行施紋身的事在她的日常工作中應該是佔極少的部份。只要有人要求紋身,不管當天她計劃去做什麼,都應該放下她自己所做的工作,拿起紋身的工具,走到受術者的家裡,去執行她份內的任務。
由於職業的關係,施術者對於傷口療養的知識,當然比別人要多,她有義務指導受術者的家人如何替受術者養傷,以及在養傷的期間受術者所應注意的飲食等工作。
3. 施術者必備的條件:
在這方面所要討論的是施術者如何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技術人材,如果得不到社會的認可,沒有人肯相信他,就是有再好的技術也是沒有用的。南澳群的泰雅族人認為一個紋身的施術者必得經過嚴格的訓練,且第一步得先得到傳授者的認可。她的年齡應該在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在這段時間內,她是最理想的施術者。二十歲以下的人因為年輕,沒有足夠的經驗去擔任這種繁重的工作;超過五十歲的人又因為年老行動較慢,同時眼睛也花了,雖然經驗豐富,但精力不夠。一般說來,剛出師的施術者獲得施術工作的機會較少;那些工作經驗較多、動作敏捷的施術者的工作機會當然較多。一旦決定了施術者,不管她是剛出師的或者是工作經驗較豐富的,所得到的報酬都是一樣的,並不因為是新手而受到歧視。
(二)受術者:
受術者的含義前文已述。在這個標題裡,筆者打算從:1. 紋身的意義、2. 接受紋身的年齡、3. 紋身的次數、4. 對不能完成紋身手續者的處理、5. 傷口的療養等項敘述。
1. 紋身的意義:
這裡所指的意義,是指社會意義而言。也就是說,南澳群泰雅族人對於紋身的看法。在本群各社間調查不出有關紋身的故事與傳說,因而找不出紋身與宗教發生任何的連帶關係。紋身是一種人身裝飾,這是很明顯的事實。他們認為最吸引人的女人,是她的臉上具有很清楚而且很黑的花紋,花紋淡而不清或者臉上沒有花紋的女人是不能引起男人們的興趣的。紋身的另一作用是成年的標記。完成紋身的男女,始可成婚。本群各社很少有婚後紋身的現象,若有這種事件發生,紋身時需要付很高的代價。本群各社有一種類似男子會所的laka的建築物,雖為男性所建,但未婚女性也可以應約到laka 上玩耍,夜間也可以住宿在laka 裡。尚未紋身的女性到laka 玩時,父母一定再三囑咐,不能和男人有性交的行為,否則紋身時所付的代價就要太高了。這些似乎都可以證明紋身與成年有連帶的關係。
2. 接受紋身的年齡:
據筆者調查的結果,紋身的年齡並不固定,從十三歲起一直到十八歲。下面這個表,是筆者調查得來的資料:
從上表我們所得到的概念,可以說是雜亂無章的,筆者有再解釋的必要。首先要聲明的是,在泰雅族的固有文化內是沒有清楚的年齡觀念的,這是因為他們的社會較為簡單,又沒有可記年代的方法的關係。上表所列的年齡筆者就不敢過份的相信。即令說年齡觀念是外來文化傳入的新觀念,且已在該社會上發生了作用,若要他們把過去的事件與自己不太清楚的年齡觀念連在一起,其不可靠的程度是可以想像的。在沒有更好的辦法來表達紋身與人體發育的關係時,年齡也未嘗不是一種較為可行的辦法。
據筆者的調查,紋身,尤其是女性,要分好幾個階段來執行的。第一步是刺前額,完成後且需等兩年始能刺頰部、唇部及下頦等。且女性有紋身好幾次的習慣。據筆者的推測,如果說最年輕的(十三歲)是刺前額,最年長的是完成最後一次的紋身的手續,則上表的合理性就大的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