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狩獵

一、前言
 

  南澳泰雅族人的經濟生活,是以農業為主,以狩獵、捕魚、採集為輔。狩獵的生活,在他們的經濟生活中,雖居於次要地位,但仍有其特殊的意義。

  狩獵的進行,依時間分,可分為二類如下:

  (一)平時的狩獵  指在平時農閒之時進行的狩獵,可單獨行動,亦可採集體行動。狩獵的方法,亦有陷機法及捕獵法兩種。如屬集體狩獵,參加份子不受gaga 及部落限制,組成的獵團,首領是由富有經驗的獵人或gaga 的首領擔任,獵獲物則歸參加者平分。

 

  (二)狩獵季的狩獵  指在豐年祭smaato 前(參看本書上冊〈宗教〉章,頁二七五)1個月中全部gaga 的集體狩獵。開始的時間,各gaga 不一定相同,然而其最大特點是全gaga 的人必須要在此月中遵守若干禁忌,獵獲物屬於全gaga 人所共有,對gaga 之外的人則為禁忌物,因此其分配亦僅限於同gaga 之各戶。

 

  在部落領域範國內之無主荒地中,同部落之人皆有權在其間裝置陷機或捕獵動物。在各部落領域以外之地區,凡南澳區同流域同盟qutux ləlioŋ kalesan 之屬地,不分獵區,各同盟部落中人,均可享受狩獵權,同時並認為在公共獵區所出產的動物為全同流城同盟部落所共有,故除在豐年祭這一個月之外,均需遵守在公共獵區獵獲物之「見者有份」的分肉方法。同流域同盟部落對公共獵區的共同利益,有共同維護的責任,嚴禁同盟以外之人進入公共獵區狩獵。同流域同盟之人,在公共獵區發見他人所留之獵獲物上及裝置狩獵陷機、陷阱地區之拒占標幟時,應共同遵守禁例,尊重物主的「拒佔權」(參看本書上冊〈部落制度〉及〈財產制度〉節)。

 

  狩獵是男性的事,男孩子到了十歲以後,便隨父兄參加獵團到獵區去學習裝置陷機類的技術和狩獵的經驗,直至他們獵得了第一個野獸之後,方才被視為是一個真正的獵人。南澳的泰雅人對於少年的獵人,第一次參加狩獵甚表重視,一方面固為此少年獵人的安全留意,另方面也為此少年獵人對狩獵事業之喜愛與厭惡開始予以熱切的擔憂,因為常有少年人在第一次狩獵後,由於狩獵動作的太過驚險,而終身不敢單獨再去狩獵。少年人的第一次參加狩獵,當其父兄或獵團獵得第一個野獸時,則將獵物自胸破開,取出獵物胸內凝固的血塊,給少年人生吃,同時並由少年人之父兄或獵團的領導者為之向祖靈祈福,曰:

 

下次來時你(指少年人)一定能夠獵得野獸,祖靈會幫助你,認真地在此打獵。

 

他們對少年獵人第一次的獵獲物的是壯大及幼小的,亦有一套看法,即當獵獲壯大野獸時,則其父或獵團首領會說:

 

這個人第一次就打到了這麼壯大的野獸,將來一定不會再打到更多的野獸了。

 

如獵獲幼小的野獸,則賀之曰:

 

這個人第一次就打到一個小動物,將來一定會得到更多的野獸。

 

這種說法,其實並不是因為他們喜歡幼小的野獸、厭惡壯大的野獸,而是另有一種巫術的作用,以防野獸知道他們又新增了一個狩獵的好手,而遠颺他方。另一層作用是,在獵區時最忌驕傲,以自己的獵獲物沾沾自喜的人,必遭祖靈所忌,便不再暗中保護幫助獵者狩獵了。而對於狩獵成績不佳者,則給于鼓勵,以增其信心。獵人的退休年齡,是沒有一定的,完全要視個人的體力而定,退休狀況有二,一視在獵區中能否維持自己的安全,一視在獵區中是否要拖累他人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