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狩獵

七、獵物的分配
 

  南澳泰雅族人對獵獲物的分配,如我們在的〈財產制度〉一節中所敘述的,可分平時對獵獲物的處置與豐年祭時獵獲物的處置兩種,在此不再重述。但要之,他們對獵物的分配,是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平時對獵獲物的處置對象,是按參加狩獵者的人數而均分,見之者,亦有一份,分配地點是在獵區;豐年祭對獵獲物的處置對象,是按同gaga 之戶數均分,獵獲物在年祭smaato 之前,對gaga 以外之人絕對禁忌,不得接觸,年祭解禁之後,gaga 中人始能將獵肉轉贈gaga 以外親友,此類獵獲的分配地,是在gaga 的領袖家中。

 

  而對獵獲物之分配方法,除依照上述原則外,茲再舉出他們對幾種較大型的動物的分配方法如下:

(一)山豬之分配法:打中的人得下顎並帶下大門牙、尾尖。豬之頭、及由肚臍下切下一寬條肉包括腎臟、睪丸、生殖器等分給獵團中之老人。其他處的肉與內臟,則由全體獵人均分(包括老人)。

 

(二)熊之分配法:打中的人得尾尖、左前爪之第二指甲蓋和皮。老人得頭、腎臟、睪丸。其他的肉大家再一齊平分。

 

(三)豹之分配法:打中的人得皮、尾尖。老人得頭、腎臟和睪丸。其他的肉仍由全體獵人平分。

 

(四)鹿之分配法:打中的人得皮、蹄、角、尾及雄性的陰莖。陰莖作成鹿鞭,除尾自留外,其他均出賣。老人得頭、腎臟、睪丸。其他的肉則仍由全體獵人平分。

 

(五)山羊及羌的分配法:打中的人得皮、蹄、角、尾。老人得頭部、腎臟、睪丸。其他部份的肉則仍由全體獵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