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其他獲得食物的方法
5. 分配與保存
(1) 分配
獲得之魚,有兩種分配方式。
- 個人性的捕魚:則所得之魚歸已,有時候可贈送給鄰居和親戚,但不一定要送給首領們。
- 團體性的捕魚:在團體性的毒魚法和堵水法中,他將所得之魚先用籐盒按照參加的人數一人一盒的分,有時若有多則按家分,一家一盒。但沒有人參加的家就不分。分配時,頭目往往命四五個年青精明的人來分,大家圍著堆魚處而立,若一家有十人參加,共可得一筐半的魚,醃時可裝滿一箱。有時十餘人去釣魚,則其所獲放在一起,到最後均分,並不因多釣者可多分,釣不到的沒有份。其次者在海邊捕得海龜時,在場的人皆可分,不管是同部落或不同部落,而其中年紀大的人往往可得玳瑁的頭。而今則此種制度已變,受平地人的影響,已成私有,不管是數人垂釣或是堵水捕魚,所得是屬於自己的,不再集積在一起,重新分配了。
(2) 保存
南澳泰雅人對魚的保存多用以下三法:
- 醃魚:將分配得來或自己釣來的魚,由女人破肚後,與半燒熟的小米和鹽混合,置入罐中,五六天後即可食用,其味甚美,此法較繁但好吃,若魚多,南澳人喜用此法。
- 乾魚:把所得的魚,經過破肚鹽醃等手續,置於日中晒乾,或由風吹乾,以後不必再經煮燒,即可食用。
- 烘魚:將魚破肚,鹽醃之後,置於火爐之竹架上,烘乾,或懸於火爐上使乾,乾後即可食用。
6. 養魚
泰雅人的養魚和平地人不同,一經放了魚苗之後,不用飼料,任其成長,長大了就捕捉,當然談不上品種改良了。他們在河的下游,找到烏仔魚的魚苗,用瓢把魚運到村落附近的小河或潭中。在金洋村,有五家養魚的,他們把小魚放在從前kəvəvu 社附近的小河中,放魚時,口裡要念:「魚,撤在水中,我的子孫也會趕得上(吃魚)」放後數日,告訴整個村裡的人:「該河內吾等已養魚。」要是未經養主同意,擅自在其養魚河內捕魚,捉到之後,以偷魚論,這五家就可去殺偷魚者所飼養的豬,分而食之,無豬則取其所種之作物,甚而可賣其子。若經養主允許,可以五塊布給養主們,而在其河中捕捉三天,據說可捕七筐之多。上面所舉的五家同屬一gaga,此河無形中就成了這一gaga 的專區了,此gaga 之人若見河中魚多,即可用魚籐來毒魚,毒魚之前向祖宗祈禱:「願祖先保佑,捕得很多魚。」
7. 漁曆
綜合以上所述,由于季節不同,而影響河床水位的高低和流速的急緩,同時也影響到漁類出現的種類與數量的多少,因此,南澳的泰雅人捕魚的技術也隨著季節而有變更,今分四季節述之於下:
從上表中我們可知;南澳人捕魚多在春末到秋初之際,上表所列十法之中有九法行於夏季,原因雖然很多,但我們說明二點;第一夏季氣溫較高,水中活動較舒適,第二與其他生業配合,在農業上春種秋收,在狩獵上冬打獵,所以我們可說夏季是南澳人捕魚的季節。
南澳泰雅人的捕魚我們大略地記述於上。由于他們向山下遷徙,而產生的變異亦甚顯著,我們提出下列兩點作為結論:
- 由團體性的捕魚到個別性的捕魚:毒魚法是他們往昔所採用最典型的,集體捕魚法,捕玳瑁和釣魚亦是集體性的,出發捕魚時要攜帶武器,作為防禦敵人用,在日據時代日人叢禁獵頭惡習,因此他才敢採取個人行動。
- 從滿足興趣到商業交易:捕魚本來的目的,初期的毒魚法遊樂性重於經濟利益,而今之電魚、照蟹和捉鰻,已是個人從事生產活動,捕得的魚類用以交易,這和往昔捕得魚後自食和饋贈者已有很大的不同。